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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共场所意外受伤怎么办?谁担责?法院这样判→

新闻聚焦admin2024-11-0465

在我们的生活中,在公共场所受伤的事情时有发生。比如,超市买菜踩到水渍滑倒、雨雪天气逛公园不小心摔伤、乘坐电扶梯被人撞倒、去博物馆游览被流浪猫抓伤……遇到这些情况该怎么办?谁来赔偿?如何判断经营场所或公共场所是否尽到安全保障义务?北京市西城区人民法院10月31日通报了相关案件审理情况。

年近七旬的张女士带着刚上幼儿园的小孙女去商场购物,经过蔬菜摊位时,祖孙俩踩到地面水渍滑倒,张女士经诊断为髌骨骨折,起诉商场赔偿各项损失,而商场则认为商场每日往来人员众多,张女士摔倒完全是自身原因。

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综合认定张女士受伤产生医疗费、营养费等各项合理损失共计1万多元,判决由商场全部赔偿,理由是商场作为经营者对自身经营场所负有法定的安全保障义务,应关注公共通道的通行状况,对通道内水渍造成的危险不仅可以预见,而且能够以较低成本及时排除安全隐患或提示来往人员通行风险,张女士正常通过没有过错。

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 张达:如果主观上可以合理预见场所会给潜在受害人带来的危险,并且客观上能够采取措施避免危险发生或防止损害扩大,若未能在合理成本范围内采取相应措施,造成了损害后果,且损害结果并无受害人自身或第三人因素介入,则义务人就应当承担全部侵权责任。

而同样在公共通道行走摔伤的赵先生却要自行承担20%的责任。赵先生是在雨雪天到公园参观游览,在通过一处台阶时未选择从台阶走下来,而是通过室外一湿滑的木质坡道下行,没有握扶手,不慎滑倒摔伤,右脚踝关节骨折。

之后,法院认定各项合理损失七万五千多元,法院判决由公园承担80%,赵先生自行承担20%。

北京西城法院民一庭庭长 张达:赵先生雨雪天气在公园游玩,自身也要有安全意识,注意安全隐患,比如在下楼梯的时候扶着扶手,或者尽量不要从坡道走,如果要走坡道,慢一点,扶着点。他走得比较快、比较急,结果摔倒了。他的安全意识不够,对损害的发生也有一定的因素,所以自身还是承担了20%责任。

在医院、地铁、商场、车站等场所,扶梯的使用率非常高,撞倒摔伤,被滚落的行李砸到的情况时有发生。

刘女士带孩子乘坐自动扶梯上行,处于她前面位置的王某站立不稳,忽然向后摔倒,撞倒了刘女士和她的孩子,刘女士摔伤。

刘女士将撞倒她的王某和电梯管理单位起诉到法院,但法院结合案件事实和证据,判决由王某全部承担刘女士一千多元的各项损失,电梯管理单位不承担赔偿责任。

北京西城法院法官助理 肖彦青:上电梯的时候地面上有提示,注意要站稳扶好,在正常上行的过程中王某摔倒了,然后把刘女士撞了,电梯是没有任何问题的,电梯的管理人尽到了电梯的维护义务。事故发生之后,工作人员也马上按了紧急制动,把电梯停了,后续联系领导到现场处置这个情况。我们综合认为电梯的管理人已经尽到了安全保障义务。

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马维洪建议:市场主体开展经营活动时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行业标准,其所管理的场所和设施必须符合规范要求和技术标准,还应当定期对工作人员进行安全制度和应急处置等方面的培训。

北京西城法院民事审判一庭法官 马维洪:设施设备安全,风险提醒,发生事故及时制止损害扩大,对于安保义务人来说基本就是这几点。客观的标准就是国家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主观的标准就是作为善良管理人,应该能注意到的一些风险尽量去注意,尽量去提示。

马维洪强调,安全保障义务是一项法定义务,经营场所、公共场所的经营者、管理者以及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是该义务的法定责任主体。

自2021年1月1日民法典施行以来,北京西城法院共审结违反安全保障义务责任纠纷43件,还有大量案件以合同案件或一般侵权案件的形式出现,比如旅游合同纠纷,客运合同纠纷,侵犯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以及财产损害赔偿纠纷等案件中,均有可能涉及对安全保障义务的认定。此类案件审理难点是什么?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作了分析。

北京西城法院党组成员、政治部主任赵莹:在审判实践中,涉安全保障义务案件的审理难点主要在于事实还原和责任判定。被侵权人应对案件基础事实进行举证,包括经营者、管理者或者组织者的安全保障义务人主体身份、义务人未尽安全保障义务、该不作为与被侵权人损害之间的因果关系等。而部分案件的被侵权人或存在证据意识较为薄弱、举证能力略显不足的问题,加大了事实查明的难度。

法官提示:安全保障义务人应当审慎善意履行义务,识别、消除可能存在的安全隐患。对其管理的场所或组织的活动在事前应当制定工作预案、组织应急演练、设置警示标识等,在事后应当及时提供救助,保留监控视频,提供其他线索。同时,社会公众参与公共活动时应当量力而为,自行评估身体健康状况,遵守提示警示和注意事项。

来源:中央广播电视总台中国之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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