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江苏南京,一个女孩在某螺蛳粉店内购买了一瓶豆奶,自己打开时不慎划伤手,要求老板赔偿1000元,双方发生争执后,女子报警。最终老板只好赔偿了500元,息事宁人。但是视频一发出之后,引发网友争议。
视频中,店家工作人员表示,比方说你买了一瓶雪碧,回家划伤了还能找商家吗?三个女生则说:回家不用负责,但这个是在你家店里打开划伤的,就是因为你卖的,你就要负责。10月15日,店家工作人员回应,女孩子的手划伤后去缝针了,老板娘觉得她毕竟是在店里受伤的,答应给她500元,但她执意要1000元,还报警了,最后老板娘给了500元。
网友留言支持店家“不是所有的顾客都是上帝”
视频传开之后一时间引来众多网友留言:
“最多赔给她一个创可贴吧,这赔五百以后别人有样学样还能开店吗?”
“报警还赔了500?店家也应该报警。”
“不是所有顾客都是上帝,有些就是胡搅蛮缠,太自以为是。”
甚至还有一些店家,也留言表示,看到这样的视频“瑟瑟发抖”,害怕自己遇到。
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
关于该女子的行为,众多网友认为这就是讹人、敲诈勒索、寻衅滋事,那么从法律上讲,该如何评价此事?
头条号法律博主@娟姐看法 进行了分析:首先,要求他人对自己的损害作出赔偿的,属于民事诉求,受民法所调整。民法支持这种诉求的前提,必须要同时满足三个条件:一是当事人受到了损害;二是行为人存在过错行为;三是过错行为与受到的损害存在因果关系。民法典第1165条规定,过错行为造成他人民事损害的,应当为此承担责任。但如果被侵权人自身也存在过错行为的,应当减轻或免除行为人一方的责任。也就是说,在女子确实受到损害的情况下,不仅要看店主刘女士到底有没有过错,同时还要看刘女士的过错行为与女子受到的损害,到底有没有因果关系。
但是值得注意的是,即便存在因果关系,也还要看女子自身有没有过错或者是故意造成的,否则也无需承担责任。另外,民法典第1198条确实规定,经营者对其所经营的场所有安全保障义务,否则就要为此承担责任。但是,这种安全保障义务并非无限的。比如说,张三醉酒后到店消费时,因自己走路不稳摔倒,且店内地面根本不存在湿滑等情况,那么张三就应当自行承担所有后果,与店的经营者无关。
也就是说,虽然女子是在店里购买的豆奶,并是在店内打开瓶盖时划伤的手。但是,能够在市面上销售的豆奶,其包装方面一定是符合国家相关安全标准的,所以在安全方面是没有问题。
再次,女子是成年人,其是自身安全的第一责任人,因此,其负有更多的注意谨慎义务。换而言之,由于目前没有证据证明刘女士存在任何过错,所以刘女士无需承担任何责任。即女子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最后,既然女子的诉求是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那么其就不能对店主提出主张。即便其有异议,也应当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表达自己的诉求。总而言之,如果女子被拒绝后,通过在店里闹事的方式来逼迫刘女士给钱,就属于敲诈勒索;即便没有开口要钱,也属于寻衅滋事!这一点大家务必要有正确的认知!
(海报新闻编辑赵曼 综合 九派新闻、后浪视频、新浪微博网友留言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