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发放时间:6、7、8、9月。
2、发放标准:用人单位对在岗职工发放高温津贴的标准由原来的每人每天8元,调整为每人每天12元。
3、用人单位安排劳动者在高温天气下(日最高气温达到35℃以上)露天作业以及不能采取有效措施将工作场所温度降低到33℃以下的(不含33℃),应当向劳动者支付高温津贴。因高温天气停止工作、缩短工作时间的,用人单位不得扣除或降低劳动者工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