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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起诉日本政府 此前已有18位受害者子女发起同样诉讼

新闻聚焦admin2024-08-1198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张稳 报道

今年4月,18位“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子女将诉状交至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这是“慰安妇”制度中国受害者群体首次在中国地方法院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

8月9日,代理此案的贾方义、郭乘希律师团队告诉海报新闻记者,该案正在审查处理阶段。此前,湖南长沙、郴州、岳阳地区的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也已委托该律师团队,在8月7日向湖南省高院提起诉讼,要求判决日本政府道歉并赔偿。目前湖南省高院已经签收了诉讼材料。

郭乘希律师告诉记者,这8名“慰安妇”制度受害幸存者,年龄最大的是湖南省嘉禾县的李秀青老人,今年102岁,年龄最小的是湖南省平江县的易菊连老人,今年88岁。其中有3人不愿意向媒体透露姓名。

郭乘希律师告诉记者,易菊连、李秀青、雷金莲、刘慈珍、彭竹英等8位老人勇敢站出来,每位老人都在起诉状上按了指印,并且录制了视频。

记者注意到,在易菊连的起诉状上,她的诉讼需求为:请求判决被告日本政府就日本军队在侵华战争中对原告实施的绑架、拘禁、强奸、殴打、虐待、摧残、伤害、疾病传播等严重违法犯罪的侵权行为,向原告公开道歉、忏悔,赔偿原告身体、生命受侵害的人身损害赔偿金和精神、尊严受侵害的精神抚慰金合计200万元人民币。

起诉状中,事实和理由的陈述为:第二次世界大战,日本政府和军队,侵害中国妇女身体、尊严和心灵,必须承担侵犯妇女人权所需承担的赔偿、忏悔、道歉责任。依据中国国内法和国际法、国际公约,被侵害妇女及其继承人,拥有合法追究日方所应承担的各项违法侵权责任的独立且完整的权利。

过往的公开报道曾不止一次提及易菊连老人。2021年,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工作人员在湖南新确认7名“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其中就包括此次提起诉讼的易菊连。

根据侵华日军南京大屠杀遇难同胞纪念馆记录,1936年9月11日出生的易菊连,幼年丧母,1944年初夏时节,不到10岁的她在逃难时遇到日军部队被抓走,关在一间茅草屋里,每天遭受侵害,被折磨得不成人样。

“到现在易菊连都害怕日本人,看到电视里放日本兵就会流泪。”媒体的报道中曾如此描述。

记者注意到,此前韩国已有类似案件的判决先例。

2023年11月24日,在新华社发表的一篇题为《韩国一起“慰安妇”受害者对日索赔案二审胜诉》的报道中提到,韩国首尔高等法院23日就一起“慰安妇”受害者和遗属对日索赔案作出裁决,推翻一审判决,认定日本政府应支付原告所提出的赔偿金。

根据韩国首尔高等法院当天发布的资料,根据习惯国际法,应承认韩国法院对被告日本政府的管辖权是妥当的。法院认定被告在强征“慰安妇”过程中的非法行为,被告需向原告支付合理的赔偿金。法院发布的资料提到,被告的行为在韩国民法上属于违法行为,受害者的精神损失费超过了原告在本案中主张的每人2亿韩元(1美元约合1300韩元)。

郭乘希律师告诉记者,韩国的上述胜诉案例,与中国受害妇女的情况相同,此前都涉及国家豁免权问题,但国际公约规定战争犯罪、人权犯罪,不适用国家豁免权,韩国采用这一点,中国法院也应采用这一点判决中国受害者获得赔偿和道歉。

“这两起国内慰安妇起诉的案件,在我国民法典和国际公约上,正确适用法律法规,我们都应该获胜。韩国判决已出,中国也应作出这样的判决,在受害妇女赔偿上,保持法律的一致。”郭乘希表示。

此前中国18位慰安妇受害者子女起诉日本政府,是首次在中国地方法院向日本政府提起诉讼,但中国民间对日申诉已经走过了32年。

早在1992年,中国慰安妇受害者向日本政府正式提出申诉,要求日本政府向慰安妇受害者公开道歉并要求赔偿一定的经济补偿,此案于1995年8月7日在日本地方法院正式开庭。1995年到2007年的12年间,日本法院经过几十次开庭,最终日本法院判决:承认历史事实,不对受害者公开道歉,不予经济赔偿。

郭乘希律师告诉记者,代理过程中,他们遇到的困难很大,做了很多艰辛的工作,“我们需要一个判决的先例,如果8名受害妇女判决胜诉,就能解决相关问题在中国法律上的适用。全国有同样经历的受害妇女,还有很多,都能适用于这次诉讼。我们会致力于维护受害妇女的人权,坚持不懈。”

“人类得到的尊严,不会因时间而减损,只会因伤害没得到平复而有人痛苦呐喊。”在上诉状的最后,如此写道。

随着时间的推移,“慰安妇”制度受害者在世人数越来越少。她们曾遭非人对待,她们还在用余生等待道歉。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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