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王笑寅 刘敬怡 上海报道
12月1日,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公布的《食用农产品市场销售质量安全监督管理办法》(以下简称《办法》)正式开始施行。其中,《办法》针对群众反映“生鲜灯”误导消费者问题,增加了对销售场所照明等设施的设置和使用要求,要求销售者销售生鲜食用农产品,不得使用对食用农产品的真实色泽等感官性状造成明显改变的照明等设施误导消费者对商品的感官认知。当日上午,海报新闻记者对上海沪陵农贸市场进行了实地探访,发现商户使用的“生鲜灯”均已撤下,换成了接近自然光的照明灯。
蔬菜区域
12月1日上午,海报新闻记者来到位于上海市虹口区的沪陵农贸市场发现,果蔬区域、肉禽区域、水产区域、熟食区域等商户的照明灯均已换成了接近自然光的照明灯。
肉禽区域
此前,该市场内水果商户和肉禽商户使用“生鲜灯”的情况最为明显,其所使用的“生鲜灯”灯光多为偏红色,在“生鲜灯”的照射下,水果显得鲜艳光滑,肉类则显得红润鲜亮。如今,水果商户和肉禽商户也均换下了“生鲜灯”。
水果区域
水产区域
海报新闻记者在市场内随机询问了几家商户有关更换“生鲜灯”相关问题,商户们均表示提前接到了市场管理方的通知,要求12月1日前将“生鲜灯”换为接近自然光的照明灯。有商户表示,自己提前好几天就自觉地把灯换好了,有商户称,如果12月1日后还在使用生鲜灯,就会被罚款。
《办法》规定,若销售者12月1日后仍在使用会误导消费者对商品感官认知的“生鲜灯”,将由县级以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拒不改正的,处五千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