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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黄牛”倒票门路多,票务市场秩序亟待规范

新闻聚焦admin2023-08-13335

本报记者 蒋起东

4轮开票30秒内售罄、内场前三排票价近2万元、两张连坐票叫价15万元……近日,某著名歌手演唱会门票被“黄牛”炒到天价冲上热搜。开售秒空、一票难求,“黄牛”加价倒票的行为让一众歌迷直呼“看不起”。不仅在演出市场,伴随着暑期旅游热、研学热,各大景点、博物馆、知名高校等门票也是一票难求,“黄牛”高价倒卖,不仅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更是对市场秩序造成严重破坏。那么,“黄牛”倒票涉及哪些法律问题?票务市场秩序又该如何规范?

“黄牛票”从何来

今年5月,某知名乐队在“鸟巢”连开6场演唱会,开售5秒内,近30万张门票全部售罄,未能抢到票的歌迷纷纷感慨:“‘鸟巢’那么大,却容不下一个我。”而与此同时,二级市场中却票量充足,门票在“黄牛”手中价格暴涨,最高档为1855元的门票,被“黄牛”叫价到18800元,价格几乎是正常票价的10倍。

正规渠道一票难求,“黄牛票”却天价叫卖,不禁让人心生疑惑,这些“黄牛票”究竟从何而来?

据业内人士介绍,一场演唱会的门票在主办方的规划下,一般会分为可售票与不可售票两部分,可售票是指通过票务平台公开售卖的门票,而不可售票则主要包括工作票、赠票等。

今年4月,文化和旅游部办公厅发布《关于进一步加强演出市场管理规范演出市场秩序的通知》,其中第五条明确规定“督促演出举办单位、演出票务经营单位面向市场公开销售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数量,不得低于核准观众数量的70%”。

这也意味着,一场演出一般会有近三成的门票是工作票等不可售票。由于并不公开售卖,这些票就可能会通过“转赠”等方式流入二级市场,乃至“黄牛”手中。“黄牛”在囤积大量工作票后,再溢价“转赠”给购票人,从而获利。

除了在二级市场囤积工作票,针对票务平台公开销售的门票,“黄牛”也有多种抢票手段。

一位在北京从业多年的“黄牛”刘某说,一些“黄牛”会雇佣“抢手”通过“代拍”“代抢”的方式在正规票务平台抢票,购票者需提前将自己的姓名、身份证号等个人信息提供给“黄牛”,“黄牛”则收取一定的代抢费。例如,在某人气组合“十年之约”演唱会举办前,就有资深“黄牛”打出广告称“背后有万人团队共同抢票,成功率99%”,而代抢收费也是3000元起步。

还有一类“黄牛”则是通过技术手段,开发抢票软件,通过“爬虫”抓取数据,“0秒下单”,或是直接帮购票者代抢,或是在短时间内大量囤积,再通过“转赠”形式加价售卖。更有甚者,一些“黄牛”甚至直接通过出售抢票软件和抢票教程给购票者,从而赚取利润。

倒票违法须担责

事实上,“黄牛”肆意加价、疯狂倒票的操作,已涉嫌违反国家相关法律法规。

我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伪造、变造、倒卖车票、船票、航空客票、文艺演出票、体育比赛入场券或者其他有价票证、凭证等行为之一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

《法治日报》律师专家库成员、北京高界鹏凯律师事务所主任张仲凯对《法治日报》记者表示:“‘黄牛’低买高卖的倒票行为有巨大的利润空间,导致消费者失去了以平价购买商品的机会,扰乱了正常的市场秩序,显然触犯了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

那么,“黄牛”倒票的行为是否可能触犯非法经营罪呢?

对此,张仲凯认为,在我国现行法律框架下,一般演出门票并非“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专营、专卖物品或者其他限制买卖的物品”,虽然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规定了“其他严重扰乱市场秩序的非法经营行为”的兜底条款,但是,非法经营罪兜底条款应当得到更严格的限制。自1998年以来,已经出台了22部司法解释对非法经营罪的兜底条款进行适用,加上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前三项规定,非法经营罪已包含25种行为方式。相比之下,“黄牛”倒卖门票行为的危害性和紧迫性都更为轻微。同时,构成非法经营罪的前提是违反刑法意义上的“国家规定”,依据刑法的罪刑法定原则,“黄牛”倒卖门票行为不宜认定为“非法经营罪”。

不过,“黄牛”倒票行为仍有可能触犯刑法的其他相关规定。

根据国务院《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五十一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公安部门或者公安消防机构依据法定职权依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伪造、变造营业性演出门票或者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的。”张仲凯表示,倒卖伪造、变造的营业性演出门票,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即刑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的倒卖伪造的有价票证罪。

张仲凯告诉记者,如果“黄牛”使用软件帮助客户抢票,并获得非法利益,扰乱正常购票的秩序,还可能构成刑法第二百八十五条所规定的提供侵入、非法控制计算机信息系统程序、工具罪。

消费者在寻求代抢时往往会将个人信息提供给“黄牛”。张仲凯表示,如果“黄牛”非法利用其个人信息或将其信息提供出售给他人,则可能构成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

尚需标本兼治

面对票务市场乱象,监管部门也在持续发力整治。以北京为例,针对多场大型演唱会在京密集举办的实际,今年4月起,北京文旅、公安、网信、文化执法、市场监管等部门齐出手,联合各区开展营业性演出票务市场“黄牛”倒票乱象专项整治工作。工作开展以来,北京警方查获“黄牛”倒票人员143人。

而另一方面,为最大限度防止“黄牛”囤票,多场演出活动的组织方也开始实施“强实名”制度。所谓“强实名”,即人、证、脸三合一,线上购票时要绑定身份信息,入场时必须扫对应人员的身份证,还要对着摄像头刷脸,保证票、证、脸信息完全一致,信息不匹配会导致入场失败。

“黄牛”刘某告诉记者,此前虽然也是实名制购票,但可以转赠,且不要求入场时信息一致,可以说是“伪实名”,“强实名”后,门票不可转赠、转售,“黄牛”囤票难度大大增加。“‘强实名’后,我们主要是提前拿到购票人信息,再通过抢票软件代抢。软件每秒刷新几百次,普通人拼手速根本拼不过我们。”刘某直言。

据央视新闻报道,按照文旅部门的监管要求,一些票务平台已经开始用科技手段反制“软件刷票”现象。某票务平台安全部业务风控负责人表示,通过流量清洗技术,对用户的下单请求可以做到实时识别,判断是真实用户还是机器行为,该技术针对使用恶意软件刷票的拦截率达到了99%。

“强实名”虽然在一定程度上抑制了“黄牛”囤票,但也带来了一些新问题。有消费者表示,“黄牛”囤票难度增加,反而导致代抢价格水涨船高,最终羊毛还是出在购票者身上。也有业内人士指出,“强实名”不可转售、转赠的规定也使得门票在二级市场无法交易,如果没有畅通的退票渠道,则可能影响到消费者的退票权益。

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授刘俊海对记者表示,要想对“黄牛票”现象标本兼治,不仅需要技术,也要依靠制度。演出活动主办方应充分运用数字技术手段,进一步完善实名制购票方式,可借鉴铁路售票机制,健全购票流程,堵塞“黄牛”抢票的技术漏洞;监管部门应当继续用好、用够、用足法律赋予的市场准入、行政监管、行政处罚和行政指导权限,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维护好广大消费者合法权益,保障票务市场健康有序发展。(法治日报)

来源:法治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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