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陕西泾阳一出租车公司被判退还司机六余万“更新费” 公司却称是“承包费”

新闻聚焦admin2023-08-12422

泾阳县街头的出租车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陈嘉伟 报道

产权、经营权、利益分配等问题一直是出租车行业产生纠纷的重要原因,也是相关改革的核心。

近日,海报新闻记者获悉了一件因出租车承包合同签署时相关问题不明晰而产生纠纷的案件,该案从泾阳县人民法院一路打到陕西省高院,最终出租车承包方(司机)胜诉。

复盘整个案件,其事实部分并不复杂,但正是如此,该案对出租车司机以及出租车公司在合规经营中的警示作用则格外显著。据了解,涉案出租车公司在当地经营出租车业务已有20余年,不少业务往来经常以“惯例”等方式进行,并没有完全引进现代企业制度,实施公司化运营,而这也是造成此次纠纷的重要原因。

根据陕西省泾阳县人民法院(2021)陕0423民初983号民事判决书,2015年10月29日,出租车司机常某所承包的陕DS26XX号出租车承包权到期且车辆需要更新。

2015年9月7日,常某将更新费159000元转入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朱某的账户。2015年10月29日双方以泾阳县公共交通客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泾阳公交客运公司”)为甲方,常某为乙方签订了《泾阳县公共客运交通有限公司牌照经营管理合同》(以下简称“《经营管理合同》”)。

合同主要约定的条款有:乙方承包经营牌照号为陕DS26XX;承包期限为2015年10月29日至2021年10月29日,乙方在签订合同时交10000元经营权有偿使用费后,每月再交一定的管理费;车辆的产权属乙方所有。

出租车司机常某认为,自己所缴纳的159000元为车辆更新费,但泾阳公交客运公司仅提供了68800元的购车发票,再扣除10000元经营权使用费、8000元保险费以及500元上牌费外,还有71700元的差额被泾阳公交客运公司据为己有,应予以返还。

泾阳公交客运公司则辩称:出租车司机与公司之间是承包经营权合同关系,不是一种车辆买卖合同关系;同时,原告所交费用不仅有车辆更新款,而且还包含车辆购置税、经营权费、保险、顶灯、计价、防护网等费用在内。

泾阳县人民法院认为,泾阳公交客运公司依法取得泾阳县部分出租车辆营运权后以发包方式向常某承包出租车经营权,所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为有效合同。按照《陕西省出租汽车客运条例》第二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承包期限内更新车辆的,除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发包人不得再向承包人收取费用。

泾阳公交客运公司在更新车辆过程中,一次性收取常某更新费159000元,但签订的《经营管理合同》中,仅明确约定了经营权有偿使用费10000元及保险费用,其它费用没有约定。出租车管理费用未明确收取标准,但在实际营运过程中原告另外缴纳。

最终泾阳县人民法院认定,在扣除常某认可的车辆购置款(含税)68800元、经营权使用费10000元、保险费用8000元、上牌费(报户)500元,以及法院酌情扣除的计价器、防护网,门徽等费用1000元,下余70700元被告显然违背双方合同约定,属于多收费,应予返还。

但泾阳公交客运公司不服上述判决,并起诉至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泾阳公交客运公司称,司机支付公司“更新费”是一个独立的合同,该合同没有书面合同。司机在该合同中的义务是支付上诉人159000元;权利是获得一辆汽车的财产所有权以及获得订立《经营管理合同》的权利。而公司的义务则是:替被上诉人购买一辆汽车,与被上诉人订立《经营管理合同》。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还认为,“更新费”不只包括购车费、办理证照等相关费用,还包括承包费、风险报酬等。

但二审法院并没有支持泾阳公交客运公司的诉求,判定公司败诉,不过二审再次减去了6880元的车辆购置税,要求泾阳公交客运公司返还常某63820元。

此后,双方的案件继续诉至陕西省高院,陕西高院则以保险金额与保险单载明的金额不符,二审法院应予以查明为由,指令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再审。

咸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在再审过程中纠正了保险金额的错误,但依旧判定泾阳公交客运公司需返还常某“更新费”的差额,合计62059.58元。

据了解,对于最新的判决,泾阳公交客运公司仍然不服,正寻求通过抗诉的方式继续“维权”。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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