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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称“谈恋爱两个月给女友花了58万”,分手后要对方还钱

新闻聚焦admin2023-06-28676

谈恋爱两个月,男子张某自称为女友花费了50多万元,其中部分钱款用于购买保时捷车。二人分手后,这个钱要不回来,张某只好向法院起诉。经由通州法院审理,法院根据可确认的证据,判决女方还款49.85万元。

6月28日,通州法院发布消息称,这起经济纠纷案的判决已经生效。

原告张某在诉状中,详细说明了他眼中看到的事实:

张某、李某恋爱仅两个多月后,二人即行分手。张某说,和女友李某交往期间,他花了好多钱:给李某购买保时捷,以及与此相关的车牌租赁费和车辆保险;给她办理新房的收房手续;医疗美容、房租、给李某母亲支付医疗费……这其中有转账的,也有现金,合计581443.6元。

张某说,这些钱款已经是他的全部积蓄了,之所以送给了李某,是为了今后能结婚。现在双方分手了,对方理应返还这些款项。张某同时强调:“为了给她这些钱,现在我生活困难,已经负债累累了!”

庭审中,李某则提出了不同意见:一是买车的部分现金里,有她自己的钱;二是对方所称的一些现金没收到;三是这些钱都是男方为了表达爱慕而做的单方赠与;四是“他有钱,这些钱根本不足以影响他的生活”。

李某在庭上说,买保时捷的时候,“张某所说除了转账之外,他还支付了10万元现金”,但这个钱里“有我的也有他的”!李女士自称“时间太长了,记不清我具体的出资数额”,但她只认可前男友出资7万元。至于为她办理新房收房手续支付的现金10800元,李某说,她从来没有收到过。对于其他的转账部分,李女士均认可。但她认为,这些都不是基于“我要嫁给他”的前提,而是张某为了表达爱慕之情的赠与行为,这种赠与是单方的,不以任何条件和义务为前提,不能撤销。双方交往处于恋爱阶段,没有订婚,没有婚约!另外,张某具备较强的经济能力,足以支撑上述赠与,赠送给李女士的钱款和车辆后不影响张某的正常生活,所以不同意返还。“而且张某在诉讼中说要回的医疗美容、保险费用等部分转账,这个钱,我之前说要还给张某,张某说不用还了——他已经不要了。”李某说。

法院经审理认为,张某主张在交往期间向李某的转账以及支出的款项581443.6元,一共可分为三部分:一是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其中,转账428500元、现金10万元;二是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新房手续款10800元;三是其他款项42143.6元。

关于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528500元,双方均认可张某向李某转账的428500元系用于购买涉案保时捷汽车及办理车牌相关事宜,结合日常生活经验,男方为女方购买车辆,必然不同于一般生活用品,支付的数额较大,具有较强的特定性和目的性。从双方微信聊天记录也可以知道,张某为李某购买涉案车辆一方面是为了表达爱慕之情,另一方面也是为了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故涉案购车款及相关费用应视为以缔结婚姻关系为条件的赠与为宜,不宜认定为普通赠与。现双方于购车后短时间内便分手,赠与的目的未能实现,且涉案车辆、车牌均由李某实际使用,从公平角度而言,李某应当返还张某向其转账支付的购车款及车牌租赁费用428500元。关于张某主张为李某支付购车款现金10万元,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涉案10万元现金均为张某支付,现李某认可张某支付7万元,故关于现金支付购车款部分,李某应返还张某7万元,以上合计498500元。

关于现金支付“新房收房费用”款项10800元。张某虽主张系为李某支付新房手续款,李某对此不予认可,张某亦未提供证据证明,故对张某的该项主张,法院不予支持。

关于其余款项42143.6元,数额相对不大且较为分散,主要用于医疗美容、汽车保险、支付房租、物业费用、就医等日常生活和消费支出,该款项发生于双方交往期间,应视为双方恋爱交往期间共同生活支出,现张某主张返还,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最终法院判决,被告李某返还原告张某498500元。现本案已经生效。

主审法官表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五十七条:“赠与合同是赠与人将自己的财产无偿给予受赠人,受赠人表示接受赠与的合同。”第六百六十一条:“赠与可以附义务。赠与附义务的,受赠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义务”。

本案中,张某与李某相处过程中,短短两月转账50余万元,且根据双方的聊天记录可以看出,张某是便于双方今后共同生活进而促成缔结婚约目的而实施的赠与。因此法院认定双方系附条件的赠与关系。在双方分手的情况下,结婚目的无法达成,且赠与数额较大,故李某应当返还相应款项。对于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赠与、日常的消费支付,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双方的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

来源:北京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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