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观澜亭丨“国企高管牵手事件”:公职人员肖像权和隐私权的“有限性”

新闻聚焦admin2023-06-09615

□周学泽

最近,中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勇和员工董某某,在成都太古里牵手逛街,成为网络热点,随后受到单位处理。

中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通报称,根据网上关于该公司所属寰球项目管理公司员工胡继勇的相关信息,公司党委高度重视,立即组织核实了解。目前,涉事人员胡继勇已被免去寰球项目管理公司执行董事、党委书记、总经理职务,并接受公司纪委核查;此外,董某某也被停职接受处理。

对此,有文章提出,对于非新闻报道用途的街拍,无论是出于商业营利还是自己欣赏,无论有没有引发纠纷、拍摄效果几何,只要未经被拍者允许,都是侵权。诸如此类的“看图说话”,除了给拍摄者和编辑者带来一波流量,大概率也可能将普通人推上网暴的审判台。

由“国企高管牵手”被公众围观,并被单位处理,虑及“普通人”,文章表达了对个人肖像权和隐私权可能被侵害的担忧。确实,在“国企高管牵手”视频和图片上传之前,谁也不知道他们的身份,开始就是当作“普通人”的视频和图片被传到网上的,这也意味着,“普通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也有可能通过类似渠道被散发到网络上,被人围观。

但这样的观点忽略了一个客观事实:如果不是视频和图片被传到网上,公众和单位可能就没法发现“国企高管牵手”这种违背道德操守的事实。

事实上,在数字时代对公职人员进行公共监督,网络是重要的平台和凭借。“普通人”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受法律保护,公职人员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则呈现一定的“有限性”。

其实,对于此次事件中的被免职领导,街拍并不存在侵犯其肖像权和隐私权的问题。

首先,拍摄经过当事人同意。据这条视频的发布者摄影师“小米”接受记者采访时所说,自己是常年在太古里拍视频的网红摄影师,当天之所以拍到胡某勇,完全是巧合。胡某勇与下属董女士是无意中走进自己镜头的,在拍摄之前,他还征得了对方的同意。

《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第十一条规定:对公职人员开展廉政教育,对其依法履职、秉公用权、廉洁从政从业以及道德操守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公职人员”有明确的范围,其中就包含国有企业管理人员。而中石油北京项目管理公司寰球工程项目管理(北京)有限公司执行董事、总经理胡某勇属于“国有企业管理人员”,在监督之列。

隐私权的保护并非没有界限,特别是公众人物的隐私权应当受到公共利益及社会公众监督权和知情权的限制。就“国企高管牵手事件”,北京慕公律师事务所主任刘昌松律师接受采访称:公职人员属于公众人物,在公共场所的行为不检点,应当受到舆论的监督,这属于公众行使舆论监督权的范畴。“当公众人物的肖像权、隐私权与舆论监督权发生冲突时,应让位于知情监督权。”因此,街拍有边界,但对于公职人员来说,他的肖像权和隐私权呈现“有限性”。

来源:大众报业·大众日报客户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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