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田阳 报道
8月29日,75岁被告人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开庭重审,当天法院未作出判决。9月4日下午,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对此案进行了宣判,判决杨徐邱故意杀人罪不成立,强奸罪成立,并判处有期徒刑十年。由于此前杨徐邱已服刑二十多年,所以刑期已执行完毕。
宣判后,杨徐邱告诉海报新闻记者,自己无罪,将会继续上诉。“法院取消了我的杀人罪,但还是认定强奸罪,我不认。下一步会和律师商量一下,继续上诉。”
海报新闻此前报道,1994年,大理州人民检察院指控杨徐邱在1993年杀害同村村民阿稳,此外还在1986年多次强奸同村另外一村民金某某。大理中院一审判决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决定执行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判决记载,杨徐邱归案后,对所有犯罪事实供认不讳,但之后翻供辩称,案发当晚他本人在家,没有杀害阿稳,此前也没有强奸金某某。杨徐邱当年委托的辩护人认定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缺乏直接证据、缺乏科学依据”;指控其强奸金某,则是在双方邻里纠纷打架斗殴时告发的,仅是“怀疑有此事或者通奸”。
杨徐邱不服判决,提出上诉。1994年6月10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鉴于本案具体情况”,认为原判量刑偏重,改判杨徐邱死缓。杨徐邱在监狱中不断申诉,坚持自己无罪。
2017年12月19日,杨徐邱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书。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原审判决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指令云南省高院对本案进行再审。云南省高院在收到最高人民法院的再审决定后,在2020年6月1日作出《刑事裁定书》,将此案发回原一审法院大理中院重审。2024年8月29日,大理中院开庭重审杨徐邱故意杀人、强奸罪一案。法院适用一审程序,不公开审理。
9月4日,杨徐邱拿到了大理中院的判决书。大理州中级人民法院认为,原公诉机关指控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故意杀人罪的主要证据存在矛盾和疑点,且无合理性说明,认定杨徐邱故意杀人的证据不能形成证据锁链,在案据以定案的证据没有达到确实、充分的证明标准,不能认定杨徐邱实施故意杀人行为。杨徐邱违背妇女意志,两次使用暴力手段,强行与被害人金某某发生性关系,其行为已构成强奸罪。杨徐邱实施强奸犯罪过程中持刀捅刺被害人致其轻伤,应从重处罚。原公诉机关指控杨徐邱强奸金某某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
判决原审被告人杨徐邱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年。有期徒刑的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1993年7月3日始至2003年7月2日止,已执行完毕。
杨徐邱的儿子邱云波告诉海报新闻记者,他们将继续上诉。“关于父亲的两项指控本来就是没有的事情,我们不认可法院的判决,已经当庭表示要上诉。”
杨徐邱的辩护人、四川鼎尺律师事务所律师胡磊对海报新闻记者说,尊重大理中院的此次判决,但是不认同大理中院维持杨徐邱犯有强奸罪的判罚,“杨徐邱已经当庭表示将会继续向云南高院上诉,我只能说此次大理中院的纠错是部分的,没有完整的纠错辩护人是无法接受的,更多的案情我作为辩护人也无法作出评论,我永远相信法律是公正的,我们二审也将继续做全案无罪辩护。”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