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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为养犬立法,明年6月1日起城市一户最多养犬2只

新闻聚焦admin2022-12-19564

海报新闻记者 邓波 重庆报道

12月14日,此前备受关注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经重庆市第五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八次会议通过,该条例将自2023年6月1日起正式施行。

海报新闻记者梳理发现,新通过的《条例》内容涵盖犬只免疫和登记、养犬行为规范、犬只经营、法律责任等内容。其中“养犬行为规范”一章专门提出,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有遗弃饲养犬只的行为,否则将受到处罚;在城市建成区内个人养犬的,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条例》明确提出,个人养犬应具备合法身份证明;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以及有固定住所三个基本条件。

这与重庆市此前实施的《重庆市养犬管理暂行办法》相比,更为严格。

《条例》规定,重庆市实行养犬分区管理,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为重点管理区,区县(自治县)城市建成区以外区域为一般管理区。重点管理区内个人养犬的,每户可以饲养一只;自登记之日起一年内无违法养犬行为记录的,可以申请再饲养一只,但饲养总数不得超过两只。重点管理区内个人饲养犬只超过限养数量的,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处二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并可以没收犬只。

《条例》还对烈性犬、攻击性犬的饲养做了规定。重点管理区、一般管理区按照各自禁养犬只种类目录规定,不得饲养相应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禁养的烈性犬、攻击性犬种类目录和大型犬的标准由市农业农村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如饲养大型犬应当符合相关规定。违反禁养规定饲养烈性犬、攻击性犬,由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改正,可以处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的罚款;逾期未改正的,没收犬只。

近年来,虐待动物和犬只扰民伤人的新闻常常见诸报端,《条例》对此也有明确规定,养犬人和管理人不得虐待、遗弃犬只;养犬人和管理人也需防止和制止犬只造成他人人身、财产损害,防止犬吠影响他人正常生活;《条例》还细化规定了“养犬人和管理人在携犬乘坐电梯的应当避开高峰时段并主动避让他人。”

对于违法或者不文明养犬行为,《条例》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进行批评、劝阻,并可以向公安、城市管理、农业农村等有关部门投诉、举报,有关部门应当及时处理。

遗弃饲养犬只;占用公共区域饲养犬只;重点管理区携犬出户不系犬绳或者不佩戴犬牌,所系犬绳长度超过1.5米等不文明行为,由公安机关处警告或者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犬只在公共场所产生的粪便不立即清除影响市容环境卫生。由城市管理部门按照职责对养犬人和管理人处警告、通报批评或者一百元以下的罚款。

对正在伤人的犬只,《条例》规定任何人可以采取措施进行控制;难以控制的,可以就地捕灭。犬只给他人人身、财产造成损害的,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遗弃、逃逸犬只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养犬人或者管理人依法承担侵权责任。

犬只给他人人身造成伤害,养犬人或者管理人应当立即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不及时将伤者送医疗机构诊治的,现场处理的人民警察可以责令立即改正;拒不改正的,由公安机关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的罚款。有严重伤人记录的犬只,由公安机关责令养犬人送至犬只收容留检场所,所需费用由养犬人承担。

来源:大众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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