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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报观察丨女高管自称违法开除员工引热议,试用期六个月却在最后几天被裁掉能否索赔

新闻聚焦admin2024-01-08277

海报新闻首席记者 张稳 记者 仪首歌 报道

近日,一段“公司女高管违法开除员工”的视频在网络引发广泛热议。

1月8日凌晨,涉事公司就此事发布声明称,近期网上出现该公司人力员工井某与前员工孙某因解除劳动关系出现争执的视频,井某情绪激动发表不当言论,引发网民极度不适,在此谨向大家诚挚道歉。该公司已责令其停职反省并严肃处理。

涉事公司发布声明

同时,上述声明称,该公司前员工孙某于2023年6月25日入职,签订三年劳动合同及保密与竞业限制协议,试用期六个月。因孙某工作能力不胜任,该公司决定不予通过试用期。经协商一致,12月1日双方签署解除劳动关系协议,该公司按照协议于12月8日足额支付了11月份工资及离职补偿金。以上程序均依法合规处理。

该公司的声明一经发布,再次引发众多网友热议。记者注意到,引发网友热议的,除了对该公司涉事员工处罚过轻的讨论外,更多的就是“试用期六个月是否合理”“试用期最后几天裁掉员工是否合理”“实习期被辞退能否要求赔偿”等。

“试用期六个月,却在最后几天被裁掉”是否合理?

记者梳理发现,实际工作中,“试用期六个月”的要求较为常见,同时也有多位网友表示自己在入职新公司时均是六个月的试用期。

对此,山东策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夏天扬表示,“试用期六个月,是否符合法律规范,要具体结合劳动期限长短进行分析。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合同期限三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三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六个月。除此之外,非全日制用工法律是明确规定不允许约定试用期的。”

那么,上述事件中,当事人孙某签订了三年合同,试用期六个月,但在试用期最后几天未予通过,是否合理呢?

对此,夏天扬律师称,“如果试用期六个月,用人单位在五个月的时候以能力不足,不予通过试用期来辞退员工,用人单位是需要说明具体原因的。因为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在试用期中,除劳动者符合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和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外,用人单位是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的。”

夏天扬律师表示,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主要是规定了过失性辞退的一些内容,包括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严重失职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或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四十条第一项、第二项分别规定的是劳动者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以及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调整工作岗位,仍然不能胜任工作的这两种情况。如果不符合上述条件,辞退尚在试用期的员工,是违反相关法律规定的。

那么,如果在试用期内被辞退,员工能否要求赔偿呢?对此,夏天扬律师称,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试用期的条款属于劳动合同的一部分。试用期期间,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之间也是存在劳动关系的。如果用人单位在不符合法律规定的情况下,违法辞退劳动者,是应当依照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的规定,以经济补偿金计算标准的二倍向劳动者支付赔偿金的。

夏天扬律师说,如果遇到试用期被辞退,一定要注意保留相关的证据,比如要求公司出具书面形式的辞退说明文件,写明辞退原因及补偿方案,或者是工作微信群的聊天记录等,这些都要注意保留。如果与公司人事或其他负责人对补偿辞退这些事宜进行沟通后,不能达成一致意见的,可以到公司住所地或劳动合同履行地的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劳动仲裁。

在试用期被公司辞退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不乏有胜诉案例

记者在中国裁判文书网输入“试用期六个月”“辞退”等关键词搜索发现281篇裁判文书,涉及案件多数为在实习期内被辞退引发的民事纠纷。

在多篇裁判文书中,审理法院均提出,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解除劳动合同的,应当由用人单位对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同时,记者还发现,员工在实习期被公司辞退后起诉公司要求赔偿的,不乏有胜诉的案例。

广州的万某某和广州某公司于2021年12月6日签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时间为三年,试用期六个月,该公司于2021年12月31日以万某某不能胜任本职工作,因工作失误、擅自离岗等行为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万某某认为没有任何事实依据,并且该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对其造成极大损害,遂提起诉讼。

最终,法院二审认为,该公司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万某某工作存在失误、擅自离岗等达到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严重情形。因此,该公司解除与万某某的劳动合同不符合法律规定,但法院也没有支持万某某要求与该公司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请求。

而山东的刘某某和青岛某公司签订自2021年12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8日止的劳动合同,试用期六个月。2022年5月19日,该公司向刘某某下达了《试用期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称其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岗位录用条件,依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刘某某不服,将该公司告上法庭,一审法院认为,试用期是劳动法规定的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相互了解、选择而约定的不超过6个月的考察期,该制度旨在保护用人单位的经营自主权和相关利益,但这并不意味着用人单位在试用期只要对劳动者不满,或劳动者考核不合格,就可立即解除劳动合同。

本案中,该公司主张系因刘某某在试用期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予以辞退,因此不应支付赔偿金,法院认为,该公司对此应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但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中并未明确约定刘某某试用期的录用条件,该公司亦未提交证据证明已向刘某某明确细化相关的具体录用条件,因此该公司不能完成证明刘某某不符合录用条件的举证义务,应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支付刘某某赔偿金5896元。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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