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烟花爆竹的“禁”与“放”争议不断 专家:地方燃放规定应细化标准因地制宜

新闻聚焦admin2023-12-31211

央广网北京12月30日消息(记者郭佳丽)临近2024年春节,烟花爆竹是“禁”还是“放”成为公众讨论的热门话题。12月26日,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主任沈春耀向十四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七次会议报告2023年备案审查工作情况。备案审查报告公布多起典型案例,其中涉及“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这一案例。报告在谈及该案例时称:“有的地方性法规规定,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有公民和企业对全面禁止性规定提出审查建议。”

该案例发布后引发网友关注与热议。如何看待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地方性法规关于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规定提出修改?如何在“禁燃”和“放开”之间找到平衡点?就此,记者采访相关专家。

全国人大法工委:全面禁售禁燃烟花爆竹规定应予修改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经审查认为,大气污染防治法、国务院制定的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行政法规对于销售、燃放符合质量标准的烟花爆竹未作全面禁止性规定。关于全面禁售、禁燃的问题,认识上有分歧,实践中也较难执行,应当按照上位法规定的精神予以修改。经沟通,制定机关已同意对相关规定尽快作出修改。

中国政法大学法学院副院长张力介绍,全国人大法工委对全面禁燃令提出修改,是法工委履行自己备案审查职能的体现。需要注意的是,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所说的“不合法”,指的是“全面禁燃烟花爆竹”不合法,而非“全面放开”,不加任何限制。因为根据现有法律,在一些情况下是允许地方政府在烟花燃放的区域、时间、种类上作出限制性规定的。

根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的实际情况,确定限制或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和种类”。

他表示,我国现有法律法规中没有哪条规定对烟花爆竹的燃放采取全面禁止的条款,因此一些地方性立法或地方性行政规范文件中,如果提出本地区全面、全时段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话, 除非有明确必要的理由和本地区的现实需要,否则与上位法是存在冲突的。根据我国立法法规定,下位法必须服从上位法,要与上位法的规定保持一致。另外,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提出修改的意见、建议,实际上是更好遵循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

专家:烟花燃放规定需细化标准、因地制宜

公安部数据显示,2017年,全国共有444个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764个城市限制燃放;2018年,全国803个县级以上城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初,多地对“全面禁燃、禁售烟花爆竹”政策作出调整、松绑。河南、广东、山东、辽宁等多地将“禁止”改为“限制”,规定民众在特定时段和区域内可以燃放烟花。

记者注意到,一些城市在划定“禁燃区”时充分考虑到人员安全、消防安全等实际情况。北京民俗学会会长、北京市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专家委员会委员高巍表示,各地禁燃烟花爆竹也是从现实角度考虑。一方面大量燃放烟花爆竹会对空气造成污染,另外也容易产生安全事故。但是,过春节燃放烟花爆竹是我们中华民族重要的一项民俗,蕴含着驱走厄运、疾病的美好含义。放鞭炮不仅增加了节日的喜庆气氛,也寄托着人们的美好希望,凝结着人们的文化情怀和民族情感。

张力表示,对于烟花爆竹的“禁”和“放”争议已久,而法律规范重要的功能之一就是要平衡不同群体的诉求和利益。因此,在对该问题法律法规的制定和修改上,要听取不同群体的意见,让政策的制定更加专业和科学,避免“一刀切”。此外,要根据公众的诉求和担忧,细化新的标准和规则。对环保、噪音、火灾隐患等大众关心的问题在生产、销售、配套设施建设等方面作出规范。对燃放的区域范围和时间作出限定,因地制宜,让烟花燃放既满足过年的“年味”,又可以安全环保。

高巍认为,各地政府可以通过“分级管控、因地制宜”,制定更为合理的燃放规定。另外,生产企业也可以通过加强把关,运用新技术、新材料降低安全隐患,减轻污染。

来源:央广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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