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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双十一”到了,支付宝送你100元话费券?别信!

新闻聚焦admin2023-11-10393

海报新闻见习记者 赵恩 通讯员曹赟娴 上海报道

随着电商大促,有商家竟模仿“支付宝”的官方优惠券样式,在用户使用“支付宝”上的小程序时,批量投放领取100元话费券的广告页面,引导用户点击领取,从而链接、下载第三方软件。有用户下了软件、付了款,得到的却不是100元话费,而是一堆5元的话费优惠券,且使用条件严苛,这让消费者大呼“上了支付宝的当”。

为此,支付宝(杭州)信息技术有限公司、支付宝(中国)网络技术有限公司以不正当竞争为由,将上述优惠券投放主体——上海维婼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甄祺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上海珏嵇信息科技有限公司起诉至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

近日,浦东法院对该案作出一审判决,三被告的行为构成不正当竞争,判决其支付经济损失及维权合理开支,同时刊登声明、消除影响。目前判决已生效。

冒牌“支付宝”发放优惠券,领券“层层加码”

支付宝方发现,三家科技公司作为“神奇特权”App及网站的经营者,为增加拉新和访问数量,在“支付宝”众多营销场景中批量投放涉嫌虚假宣传的话费券,并以核销和使用优惠券为名诱导用户下载、注册并访问“神奇特权”App。

与此同时,其界面设计高度仿冒“支付宝”官方优惠券领取页面,并通过强制跳转链接及非必要弹窗等方式,迫使用户留在涉案页面。在遭到大量用户投诉、支付宝方采取屏蔽措施后,三家公司仍频繁更换域名予以对抗,破坏市场竞争秩序。

另一方面,三家公司则辩称,与支付宝之间不存在直接竞争关系,“神奇特权”App在多处均明确优惠券由“神奇特权”提供,不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误认。同时,优惠券模板多种多样,对这些页面装潢,支付宝方并不存在绝对权益。

此外,三家公司还认为,其在优惠券的活动规则中明确标注了使用方法,不存在虚假宣传,就优惠券业务也给予了消费者充分的知情权,不存在强制跳转等行为。其表示,“支付宝”作为开放性平台,允许第三方介入服务,就必然会进入第三方服务商界面,因此不存在“支付宝”流量受损的问题。

界面高度相似,法院认定构成不正当竞争

经审理后,法院认为,被告经营的是互联网优惠券分发、使用业务,原告经营的则是互联网生活服务平台,其业务也包含话费充值。双方既存在具体业务内容的交叉,又面临共同的互联网流量及交易机会的争夺,两者间存在竞争关系。

从具体行为来看,“支付宝”的蓝底白色包装、装潢采用大色块及简洁字体,为消费者所熟知,该包装、装潢经“支付宝”官方大量使用,已形成显著特征。涉案优惠券的包装、装潢在页面布局、色彩选择以及按钮样式等组合上,与原告的包装、装潢仅在形状、布局、样式上存在细微差异,两者之间构成近似。当消费者在“支付宝”App中获得该包装、装潢的优惠券时,会认为来源于“支付宝”官方或与官方存在关联。被告涉案行为构成仿冒,系不正当竞争行为。

左:“支付宝”优惠券页面 右:“神奇特权”优惠券页面

涉案公司投放的涉案优惠券,实质是以约20元购买20张5元话费优惠券,且在其网站上每充值100元方可使用1张。法院认为,被告未准确标明优惠券使用方法及优惠程度,仅以大字体、显著颜色字样标明“话费充值券包”“100元”等进行表述,辅以“立即领取”按钮,令消费者误认为是直接领取100元的话费充值券包。该宣传明显与实际不符,属虚假或引人误解的商业宣传,属不正当竞争行为。

同时,在被告网站购买涉案优惠券后,还会反复弹出标明“限时特价”“100元手机话费券”等优惠券窗口,点击该优惠券后,会再次弹出前述相同的宣传页面,经多次回退后方能退出。这种行为不仅违反商业道德,也扰乱了市场正常竞争秩序,损害了作为同业竞争者的原告权益,亦直接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构成不正当竞争。

此外,被告还通过频繁变更页面网址,逃避原告监管,该行为不属于独立的竞争行为,而是被告投放前述话费充值券包竞争行为的手段之一,不宜从《反不正当竞争法》角度予以规制,但可以作为对不正当竞争行为主观故意与情节严重的考量因素。

综上,法院作出上述判决。

法官说法:警惕话费充值消费陷阱

本案审判长杨捷表示,“低价充值话费”处处挖坑、套路满满,不仅损害了平台的正当商业利益,也让消费者落入了充值陷阱。本案中,法院对这类行为进行规制,有助于促进公平竞争,推动互联网消费环境健康有序发展。

“双十一”将至,在此提醒大家,面对弹出的低价打折优惠券时请保持理性,哪怕是看似官方发来的,对其使用说明、来源也一定要仔细辨别、谨慎对比,不随意点击弹窗广告、不下载各类陌生App、不通过非正规平台进行充值。一旦遇到侵权问题,及时保留好相关证据,依法维权。对经营者来说,也要引以为戒,严格依法经营,不搭别人“便车”、不向消费者虚假宣传,维护互联网竞争秩序。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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