伴随着网络信息技术和线上办公的普及与发展,越来越多的公司依赖电脑和网络系统存储数据和公司业务资料、沟通和汇报工作情况。随之而来,办公电脑及其所存储的数据对于公司生产经营的作用凸显,在员工离职时办公电脑的交接也显得格外重要。
近日,一则“员工被辞退后删除公司电脑资料”的新闻引起广大网友关注。据悉,男子上班一大早就收到公司的辞退通知书,二话没说,回到办公桌上,将自己电脑里的东西都删了。交接工作时,同事发现其电脑空空如也,将此事告知老板。老板瞬间怒了,要求男子恢复资料,否则后果自负。男子辩称电脑里的资料都是自己的,自己有权处理,双方因此发生争执。
该事一时间引起热议。有人支持男子,认为,入职领的电脑是空的,还的时候也是空的,电脑是公司的,知识是自己的,这么做没毛病。
也有人表示,虽然看着解气,但是公司给你付了钱,在职期间创造的价值和成果理应归公司所有,认为男子此举违法。
那么在法律层面又该如何看待此事呢?对此,今日头条优质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 进行了法律解读。
男子的行为该如何评价?
首先,男子与公司劳动合同关系,依法受法律的保护。公司辞退男子理应依约、依法办事。而如果男子对公司辞退自己一事不满,可以与公司协商,协商不成还可以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
其次,《民法典》第7条规定,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诚信原则,秉持诚实,恪守承诺。《劳动合同法》第50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在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出具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证明,并在十五日内为劳动者办理档案和社会保险关系转移手续。劳动者应当按照双方约定,办理工作交接。
也就是说,为保证用人单位相关工作的有序、顺利进行,不影响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劳动者应当在离职时,按照双方约定,遵循诚实信用原则办理交接,将公司的财物及相关经营资料返还给公司,包括存储在电脑硬盘上的相关数据及文件。
具体到本案,男子的行为是否妥当,关键就是看电脑里的资料到底是公司还是个人。
员工被辞退后是否有权删除电脑里的资料?
员工在职形成的成果分为职务技术成果以及非职务技术成果。
前者是指执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工作任务,或者主要是利用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后者是指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自行研究开发的,不属于执行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工作任务,也不是主要利用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物质技术条件所完成的技术成果。
而根据《民法典》847、848条的规定,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的,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可以就该项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法人或者非法人组织订立技术合同转让职务技术成果时,职务技术成果的完成人享有以同等条件优先受让的权利。
非职务技术成果的使用权、转让权属于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完成技术成果的个人可以就该项非职务技术成果订立技术合同。
换句话说,并不是说自己干活形成的资料就当然是自己的,想怎么处理就怎么处理!
为泄愤报复删除公司重要数据
情节严重或遭牢狱之灾
实践中类似的案例并不少见!此类问题发生纠纷,是否属于公司资料的举证责任在于公司。而如果公司能够证明资料归属,员工给公司造成损失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离职恶意删除公司电脑数据文件的案例,涉及三类法律责任:
民事赔偿责任
案例一:财务主管不满离职删除公司文件造成7000元损失
《新闻晚报》报道,因不满劳动合同到期离职,财务主管未及时归还公司电脑并私下删除机内相关文件,造成公司为数据恢复的经济损失而被告上法庭。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对此作出一审判决,被告施先生应赔偿原告上海某半导体设备公司经济损失7006元。
行政责任
案例二:女员工辞职遭拒绝 恶意删除公司数据被拘留7日
《北京晨报》报道,工作仅20多天的女排版员杨某提出辞职遭到拒绝后,将公司内部四台电脑中的大多数电子数据删除。记者从丰台警方获悉,杨某因扰乱公共秩序被警方行政拘留7天。
刑事责任
案例三:一职员辞职时为泄愤乱删电脑文件招来牢狱之灾
黄某在离职前夕删改了自己使用的电脑中的一些文件,被企业告上了法庭。经过长达近半年的调查和多次开庭、激烈辩论,企业还请来佛山市公安局网络科进行鉴定。南海区人民法院对这起案件作出判决:以破坏生产经营罪判处黄某有期徒刑三年。
值得注意的是,《刑法》第276条规定,由于泄愤报复或者其他个人目的,毁坏机器设备、残害耕畜或者以其他方法破坏生产经营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换句话说,为泄愤报复,在离职时删除、修改公司电脑重要数据的行为,情节严重的,还会涉嫌犯罪,面临刑事追责。
因此在此再次提醒大家,合法权益遭受损害时一定要依法、理性维权,切莫采取过激行为!给自身带来不必要的麻烦!
(海报新闻编辑 沙斯媛 综合整理东方网、新闻晚报、北京晨报、劳动法研究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