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北石家庄,4位大学生在学校附近聚餐,吃完饭结账时,发现饭店收了他们每人1元的餐具费,于是将4套餐具全打包带走。当事人小张表示,结账的时候询问店员餐具可以带走吗,店员说可以带走,于是大家都打包回去了,既然餐具付了钱就要带走,一块钱都不白花。
网友热议:00后开始“整顿”餐具费了
这件事迅速冲上热搜,在网络上引起关注,不少网友评论,“就要用魔法打败魔法”“想这么干很久了”“餐具费、餐位费、纸巾费……刚坐下来什么都没干就花了十几块,这种收费能不能管一管?”
也有网友说,“这一元钱明明是餐具洗消费”,并非餐具的实际成本,并不能带走。
但更多网友质疑,“小时候去饭店吃饭是没有这种费用的”,“消毒不是餐馆应该履行的义务吗?为什么要收费?”
事件还原:饭店未告知餐具收费,理亏同意打包
据悉,小张是一名大学生,事发当日,他与3名好友到一家餐厅聚餐后结账时,他发现饭店收了他们1人1块钱的餐具费。
虽然不多,但是小张从来没有遇到过这种事情,觉得惊奇,于是便上网查了一下,得知饭店的行为违法后,觉得一块钱也是钱,不能白花,询问商家付了餐具费能否把餐具打包带走。
商家无奈,但是也无言以对,最终同意小张将餐具打包带走。
在大多数人的眼里习以为常,收费餐具已经几乎是餐厅吃饭的默认规则之一,那么餐厅这样收费真的合理吗?大学生拿走商家餐具费的行为又如何评价?从法律上该如何看待此事呢?
律师解读:饭店可以收取餐具费,顾客也有知情权、自主选择权
据头条号优质法律创作者@安律说法的观点:
1.饭店能不能收取餐具费?
虽然大家对饭店收取餐具费的行为深恶痛绝,但是其实并无法律明确规定,饭店不允许收取餐具费。换句话说,饭店是可以收取餐具费的。
但是应当注意的是,从一方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09条规定,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饭店与顾客之间系餐饮服务合同关系,饭店向顾客提供卫生、美味的食物是饭店的主合同义务,向顾客提供免费餐具,是其履行主合同义务的必备条件。
另一方面来说,《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8条规定,消费者享有知悉其购买、使用的商品或者接受的服务的真实情况的权利。第9条规定,消费者享有自主选择商品或者服务的权利。
饭店如果不提供免费的碗筷,相当于强制或变相强制消费者消费,侵害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像本案这样事先未告知顾客,事后向顾客收取餐具费的行为,还会侵犯大学生的知情权。因而,饭店在向顾客收取餐具费时,应当同时提供免费餐具,以供顾客选择。提供付费餐具的,应当事先言明,征得顾客的同意,否则就构成违法!
2.如何评价大学生拿走商家餐具费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577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40条规定,消费者在购买、使用商品时,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要求赔偿。
商家违法在先,受害消费者可以依法向市场监督部门投诉,也可以依据合同、消费者权益保障法的相关规定向商家赔偿!
具体到本案,商家收取的1元钱,应是餐具使用费,而非餐具费,但是商家存在违法行为在先,小张等人在与商家协商后将餐具打包带走,相当于商家为了免除责任,而给予小张等人的补偿。
该行为系双方自愿为之,也不违反公序良俗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无任何欺诈、胁迫、重大误解或者显失公平之处,因而从法律上来说并无不妥。
最后,小张的行为是敢于维权的表现,值得点赞!而如果人人都如小张一样,“从我做起”“积少成多”,形成良好的社会氛围,相信定能促使商家规范经营,从而更好地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良性循环。
(海报新闻编辑 张玉清 综合白鹿视频、陕西政法新闻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