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父母老房拆迁补偿款有女儿的份吗?

新闻聚焦admin2023-10-19264

父母老房拆迀补偿款女儿是否有份,要看女儿是否是产权人之一和土地使用权人是否有女儿。如果女儿的身份符合上述条件之一的,则女儿有份,要视具体的情况来确定。

1、拆迁补偿不一定有子女的份。

通常来说,父母房子征收子女没有份,房屋是属于父母的,征收补偿给父母,女儿是没有权分的。父母在拿到补偿款之后,可以自行决定是否将补偿金分给自己的子女。由于房屋的所有权人不是子女,故此若是父母不愿意将补偿款分给子女,那么子女也无权要求父母将补偿款分给自己。

2、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市、县级人民政府对被征收人给予的补偿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制定补助和奖励办法,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助和奖励。

老房拆迁补偿款哪些人有权分割?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父母迁房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父母拆迁获得的房子属于父母的共同财产,父母才是房产的所有权人。而夫妻共同财产是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获得的财产,跟父母的财产不具有法律关系,所以不可以将父母迁房认定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6、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概念及范围法定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夫妻双方婚前或婚后未对夫妻财产作出约定或者约定无效的情况下,直接适用法律规定的夫妻财产制度。我国民法典对夫妻财产制采取的是法定财产制与约定财产制相结合的制度,并明确规定,在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时,才适用法定财产制。法定财产制中又可分为法定共同财产制和分别财产制,剩余共同财产制,联合财产制等。

7、法定夫妻共同财产的特征第一,时间的限定性。即从领取结婚证开始,到解除夫妻关系为止的婚姻关系存续的整个期间的劳动所得、生产经营所得、投资所得、知识产权的收益、继承和赠与所得,以及其它合法所得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即使双方未同居、或分居两地,也不论财产是一方或者双方分别管理、使用,只要是婚后所得财产,就是夫妻共同财产,如工资,奖金,是最具有时间性的。第二,仅局限于所有权范畴的财产的归属利益。即有形的实物、现金和可预见的收益。

老房拆迁子女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有拿到怎么办?

有权拿拆迁补偿款但是没有拿到,可以先找开发商沟通,并拿出自己有权争取补偿款的证明。如果协商不下来的,那就可向主管房屋拆迁的政府部门反馈投诉,要求敦促开发商及时补发补偿款。

要是因为房地产开发进行拆迁的或政府处理没有效果的,那就赶紧收集相关证据到法院进行诉讼。

有权分割拆迁补偿款的主体:

(1)在被拆迁居住房屋处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已经实际居住一年以上,并且已经没有其他住房或者虽有其他住房但居住困难的人。

(2)具有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的,即使说居住还没到一年,也视为同住人。但他在该处取得拆迁补偿款后,一般是没有权利再主张其他公租房拆迁补偿款的份额。

(3)无住处的常住户口,到拆迁许可证核发之日,因结婚而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内居住了满五年的,就有权分割。

(4)在被拆迁公有住房处有本市常住户口,因家庭矛盾、居住困难等原因在外借房居住,他处也还没有取得福利性房屋的。

(5)房屋拆迁时,因在服兵役、读大学、服刑等原因,户籍被迁出被拆公有住房的,且在本市他处也没有福利性房屋的。

父母老房拆迀补偿女儿是否有份的问题,上文已经为您详细回答。如果确定子女是被拆迁人,那么就有权利分配,但如果被拆迁人是属于父母,那么子女就没有权利获得;但父母拿到拆迁款之后可以分配给自己的子女,所以,不同的情形会做出不同的处理。

来源:北京在明律师事务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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