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评论员 熊苗
10月16日,四川崇州一小区内,2岁女童被一条罗威纳犬撕咬,致全身多处咬伤,右肾挫裂伤,右侧肋骨骨折,17日仍在昏迷中。孩子被撕咬的监控视频画面令人揪心,这样的恶劣事件让人愤怒不解:恶犬伤人何以屡次发生?谁该担责?如何避免这样的事情再次发生?
两岁女童及其母亲被恶犬伤害。 网络图源
从《刑法》到《民法典》到《动物防疫法》,再到各地的养犬管理条例,法网恢恢,为何却屡次“漏”下恶犬?
一是标准不统一,造成混乱。此次涉事的罗威纳犬,在很多城市是禁养犬,但并不在成都市禁养的22种烈性犬之列。根据《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养犬管理分为限养区和非限养区,事发小区附近的派出所民警称,该地区属于非限养区,不在养犬条例约束范围内。犬是否烈性,不会因为地方不同而不同,因此是否应该禁养,也不能因为地方不同而不同。地方标准,甚至是全国标准,应该统一。
二是多头管理,形成漏洞。从《成都市养犬管理条例》可以看出,养犬所涉监管部门主要包括公安机关、动物防疫监督管理部门和城市管理部门,非限养区则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犬只登记等相关工作。此次罗威纳犬无绳牵领伤人,是属于公安机关查处的违法养犬,属于城管部门查处的敞放犬只,还是非限养区另有管理?管理责任越细化,条例才不会空转。
三是执法不严,客观上造成法不责众。遛狗牵绳,应该是所有养犬管理条例都明文规定的,但在现实执法中却几乎成为一纸空文。违法成本太低,执法成本太高,也是重要原因。其实,文明养犬完全可以借鉴文明交通治理模式,通过“随手拍”上传照片、智能监控等方式来降低执法成本,执法严了,违法成本高了,也就养成文明养犬的习惯了。
根据目前已有信息,涉事犬只或有主人,如果属实,犬只主人无疑要承担民事责任,如果犬只主人应当预见到管理不善会对他人人身安全造成危害后果,却不采取相应安全措施,主观上过于自信,则可能构成过失致人重伤/死亡罪、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触犯刑法。树立司法典型案例,也是降低执法成本的一种方式。若犬只主人触犯刑法,理应依法严惩。
恶犬虽恶,但真正的恶,是来自不文明养犬之人的恶。不文明养犬,已经成为城市治理的公害,给文明养犬者和不养犬者都造成了极大困扰。让养犬管理条例真正管用,是包括成都在内的所有城市都该思考落实的问题。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