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环卫工偷一斤枇杷被拘 伸出围墙外的枇杷,算谁的?

新闻聚焦admin2023-06-21700

日前,四川自贡一位环卫工人在工作过程中,见企业围墙边的枇杷长得不错,攀爬围墙并摘取栽种在企业围墙内种植的枇杷。被企业员工发现后,殴打致轻微伤。6月16日,自贡市高新公安分局对环卫工处以行政拘留4日,对红运逆止器公司人员史某处以拘留5日,罚款200元,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

此事引起网友强烈关注和反响,追问“环卫工究竟偷了多少枇杷?是否构成盗窃违法行为?”

警方回应:处罚既依法又合情

自贡市公安局高新分局板仓派出所负责人和办案民警介绍,通过现场调查及询问相关行为人和在场证人,并调取涉事企业及邻近企业监控设施,确认存在爬墙摘取墙内枇杷举动。

4月21日下午3时许,汇东物业公司环卫工人马某、梁某芬二人在板仓工业园区富川二支路红运公司路段清扫垃圾。马某攀爬企业围墙并折断树枝摘取栽种在企业围墙内的枇杷,梁某芬则在树下帮助拉住树枝。围墙内企业员工发现后斥骂马某等人,马某等人也大声回骂。企业员工史某、史某茂出来斥骂马某等人偷摘枇杷,马某拒不承认,遭企业员工指着摘取的枇杷和掉落在地上的枇杷指证。

双方言辞激烈发生争吵,史某茂用手推搡马某头部,马某即用扫帚挥打史某茂腹部,被史某抓住扫帚。在此过程中史某用拳头击打马某的左眼眶。此后双方争夺扫帚,再未发生肢体接触和冲突。

警方赶到现场后,先行配合在场的汇东物业公司负责人将马某送到医院接受检查和治疗。

马某入院治疗后,依双方意愿,警方召集企业负责人和家属,先后四次调解,双方均未达成一致。一开始马某及其家属索赔5万元,但企业只同意赔3.5万。后来家属又将索赔金额涨至6万元,企业更不同意这个金额。

数量再少,只要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均应处罚

针对马某究竟盗窃了多少枇杷的质疑,警方表示:哪怕数量再少,只要依据事实和证据认定构成盗窃违法行为,均应依据相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依据警方两次通报,另外一位涉事环卫工据梁某芬证实:马某等人摘取的枇杷“有半斤多一斤的样子”。

警方表示,在该案办理整个过程中,警方始终以争取通过调解,尽可能达成双方和解,并从人道主义考虑积极为环卫工争取合理赔偿为目的。但终因马某一方要求超出对方当事人能接受的额度而未能成功。

越过墙的果实归谁?民法典有规定

对于网友质疑的“伸出围墙外的枇杷是否还是企业的财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也有依据。就算果树越界,果实也归果树所有人,未经同意不得擅自采摘。果实如果还在树上属于天然孳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321条规定:天然孳息,由所有权人取得;既有所有权人又有用益物权人的,由用益物权人取得。当事人另有约定的,按照约定。

双方当事人无法达成和解的情况下

警方应当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处罚

据头条号法律创作者@娟姐看法的观点:

首先,治安管理处罚法第9条规定,民间因纠纷引起的打架斗殴或损毁他人财物等违法行为,情节较轻的,公安机关可以调解处理,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的,不予处罚。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者达成协议后不履行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法对行为人给予处罚,并告知当事人可以就民事争议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

也就是说,如果双方能够调解成功,并履行调解协议了,那么双方大概率就都不会被处罚。反之,公安机关就会以事实为依据,依法酌情作出处罚决定。

至于马某及其家属索要赔偿6万的诉求,其只能通过到法院起诉的方式来解决,但马某必须要能够拿出证据来证明自己索要6万元的事实和法律依据。

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当事人需就自己的主张提供证据予以证明,否则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次,从法律上讲,只要是趁财产所有权人不知情时,秘密将其财物据为己有的,就是属于盗窃。

注意!盗窃不以违法所得价值为定性依据,只影响认定违法情节以及性质、社会危害性等。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9条规定,盗窃公私财物的,处5-10日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10-15日拘留,可并处1000元以下罚款。

也就是说,家属认为马某的行为,不构成盗窃是没有法律依据的。即马某的行为构成盗窃是没有异议的,家属即便有异议,也只能从警方对马某处以治安拘留4日,是否与其违法情节相适应来提出主张。

再次,法律明确规定,无论遇到任何纠纷,只能依法处置,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是违法行为。即便事出有因,也只能从轻处罚,但不影响其行为的定性。

《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规定,殴打他人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

具体而言,虽然马某实施了盗窃行为,但在其没有要逃跑的情况下,史某、史某茂只能报警处理,绝对不能动手打人,否则就要为自己的行为承担后果。

公安机关认为,鉴于两人如实供述、积极赔偿的认错态度,以及是由马某过错行为所引起的等可从轻情节,故酌情对动手打人的史某处以拘留5日,并罚款200元;对史某茂处以罚款400元的处罚决定。

最后,如果马某或其家属不服公安机关的处罚决定,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提出行政复议,甚至是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5条规定,公民对行政复议决定不服的,可以依照行政诉讼法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为最终裁决的除外。

综上,企业在围墙内种植的枇杷,属于企业财产,马某秘密窃取,构成盗窃,没有任何异议。但是,史某动手打人也固然不对,也应当为此付出代价。

(海报新闻编辑 张玉清 综合自深圳新闻网、封面新闻等)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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