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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州地铁“偷拍”事件法理逻辑:涉事女生或免刑责,但仍违法

新闻聚焦admin2023-06-14467

广州地铁“偷拍”事件所引发的有关诽谤行为的触法边界备受关注,有学者认为涉事女生或可免刑责,但仍属违法行为。

近日,广州地铁8号线“大叔被疑偷拍自证清白后仍被曝光”事件引发关注。据报道,视频中,一女子看见一中年男子蹲着玩手机,怀疑对方是偷拍自己,要求检查相册。中年男子同意让女子检查相册自证清白。发现相册中并没有任何偷拍的照片之后,该女子仍旧警告男子说:“小心点啊,别乱拍。”

此后,该女子在网络曝光男子是猥琐男,称其手法娴熟不是第一次作案。博文发布之后引发网友讨论,有少数网友认为该女子的做法已属“恶意造谣”。

6月11日,经警方介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该女子在网上公开道歉。其间,受害方表示:她公开道歉就好,不想影响她太多。

对此事件,有学者观察指出,涉事女生的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但因获得受害人的原谅或可免除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违法,应接受治安行政处罚或承担民事侵权责任。如有特定身份,还可能涉及相关纪律处分。

诽谤的触刑边界:捏造事实且情节严重,但不告不理

“从目前来看,涉事女生的相关行为已经涉嫌构成诽谤罪。”北京师范大学法学院刑事法律科学研究院教授赵军在接受澎湃新闻采访时表示,根据刑法第246条的规定,公然侮辱他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并情节严重的行为,可处以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剥夺政治权利。但据法律规定,犯前款罪,告诉的才处理,除非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

这里所谓“告诉的才处理”,是指犯诽谤罪,被害人自诉告发的,法院才受理。赵军表示,这意味着,如果受害方原谅了涉事女生,其行为就不会被追究刑事责任。

澎湃新闻注意到,从法理角度上看,诽谤行为要构成诽谤罪,必须具备两大前提:一是捏造事实,二是情节严重。

何为“捏造事实诽谤他人”?有关司法解释对此作出明确: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捏造事实诽谤他人”:(1)捏造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2)将信息网络上涉及他人的原始信息内容篡改为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或者组织、指使人员在信息网络上散布的;(3)明知是捏造的损害他人名誉的事实,在信息网络上散布,情节恶劣的,以“捏造事实诽谤他人”论。

“诽谤罪是指故意捏造事实并进行散播损害他人格和名誉的行为。”赵军进一步强调,虽有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行为,但没有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也不能以诽谤罪论处。

何为“情节严重”?根据相关司法解释,利用信息网络诽谤他人,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246条规定的“情节严重”:(1)同一诽谤信息实际被点击、浏览次数达到五千次以上,或者被转发次数达到五百次以上的;(2)造成被害人或者其近亲属精神失常、自残、自杀等严重后果的;(3)二年内曾因诽谤受过行政处罚,又诽谤他人的;(4)其他情节严重的情形。

赵军认为,根据涉事女生的行为观察,应该已经达到前述司法解释中规定的相关具体情形,涉嫌构成诽谤罪。

诽谤的非罪情形: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或涉纪律处分

在赵军看来,除了刑事责任,在网上发布不实的诽谤信息,还可能会面临其他两个层次的责任:治安行政处罚和民事侵权责任。如有特定身份,还可能涉及相关纪律处分。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2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1)写恐吓信或者以其他方法威胁他人人身安全的;(2)公然侮辱他人或者捏造事实诽谤他人的;(3)捏造事实诬告陷害他人,企图使他人受到刑事追究或者受到治安管理处罚的;(4)对证人及其近亲属进行威胁、侮辱、殴打或者打击报复的;(5)多次发送淫秽、侮辱、恐吓或者其他信息,干扰他人正常生活的;(6)偷窥、偷拍、窃听、散布他人隐私的。

赵军分析说,涉事女生的行为涉及上述规定的第二项,其行为所造成的社会危害性也是显而易见,从治安管理处罚角度来看,公安机关可依法给予拘留或罚款的处罚,“受害人谅解意味着不会追究涉事女生的刑事责任,但其行为仍属违法行为,法律应予否定评价。”

“这属于比较严重的行政责任。”北京岳成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岳屾山律师向澎湃新闻分析指出,在互联网上捏造事实、发布虚假信息以诽谤他人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给予相应处罚。

诽谤行为的另一个触法风险是民事侵权。“在他人未做任何事情的情况下,却对其进行污蔑或声称其有所行为并公开指责,从理论上讲涉嫌诽谤。”岳屾山表示,根据民法典第1024条的规定,民事主体享有名誉权,任何组织或个人不得以侮辱、诽谤等方式侵害他人的名誉权,“如果毫无事实依据地指责他人有某种行为,实际上就是一种诽谤行为。”

岳屾山表示,若对他人名誉权造成损害,特别是通过网络公开,将对受侵害方的名誉产生影响,构成名誉侵权时,需承担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等民事责任。

“至于涉事女学生将承担何种责任,一方面取决于受害方的主张,另一方面取决于当地警方对事件的调查,并在综合考虑后作出判断。”岳屾山说。

在民事侵权责任上,岳屾山提醒,偷拍本身是一种侵权行为,但搜查手机却是警方的职权,如果发现偷拍等不法侵害时,可以控制住对方,例如阻止他离开,通过报警来维护自己的权益,“一般不建议直接抓住对方、搜查对方的手机等,这也可能引发侵权行为。”

此外,从学校角度来说,涉事女生作为大学新闻学专业的学生,理应具备基本的伦理操守并遵守相关校纪校规。基于其在校学生的身份,“学校应该依据相关规定,对其违纪行为作出处理。”赵军说。

聚焦网暴治理意见:从严惩治,专家称不得随意扩大概念

值得一提的是,就在前述事件发酵的当天,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公布了《关于依法惩治网络暴力违法犯罪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并面向社会征求意见。

上述意见旨在进一步规范网暴触法界限,强化网暴治理:对在信息网络上制造、散布谣言,采取肆意谩骂、恶毒攻击、披露隐私等方式公然侮辱他人等行为依法严惩。

在准确适用法律方面,前述意见明确:对于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依法严肃追究,切实矫正“法不责众”错误倾向。要重点打击恶意发起者、组织者、推波助澜者以及屡教不改者。对网络暴力违法犯罪,应当体现从严惩治精神,让人民群众充分感受到公平正义。

“涉事女生最开始或许是为了维权,但后来就变为对他人的侵害。同理,在网络上对不良行为进行批评批判是正当的,但也应保持理性。如果超出了法律允许的范围,也可能让自己陷入违法风险。”赵军说。

针对此次“偷拍”乌龙事件,还有人发出提醒:有的网友将女子个人信息扒出来晒在网上,已经游走在网暴的边缘地带。

赵军认为,基于客观事实对涉事女生的错误行为展开批评批判是正当的,但如果故意捏造事实或在网络上散播其个人信息,比如身份号、手机号、家庭住址等,或是出现“人肉搜索”、人身攻击、人格辱骂等行为,就可能构成违法犯罪。

对此,前述指导意见专门提到:组织“人肉搜索”,在信息网络上违法收集并向不特定多数人发布公民个人信息,情节严重,符合刑法第253条之一规定的,以侵犯公民个人信息罪定罪处罚。

赵军同时提醒,基于事实对不良社会现象或言行进行评论、批评,应该得到鼓励与支持,只要在法律允许范围之内,就不能把批评本身当作网暴的一种,“不得随意扩大网暴的概念,否则就会导致寒蝉效应。”

针对前述指导意见,岳屾山认为,虽然并不是国家立法,但它在执法和司法层面对于这类事件的处理将形成统一的标准,“这个标准的出台,不仅对执法和司法具有指导意义,同时也会对社会产生适当的引导作用,对于控制和遏制网暴有着积极的影响。”

来源:澎湃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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