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11日,何先生称在成都地铁1号线时,被两名女子质疑鞋面装摄像头进行偷拍,随后被带下车靠墙站,并脱下右脚的鞋子检查。后来被带到派出所,民警调查后给他澄清,分析是光线导致的误会,站台两边广告牌上的光映射在鞋子上,折射出绿光,让两女子误以为是摄像头。一名女子说“帅哥对不起”后就离开,另一名女子至今未道歉。
何先生认为两名女子态度敷衍,他需要一个有态度的道歉,“她们必须要认识到自己的错误,我不要赔偿。”目前,何先生正联系律师准备起诉,希望现场目击者提供更多证据,要求她们公开赔礼道歉,不要再去冤枉好人。
成都地铁:正在核实调查
6月13日,成都地铁作出回应:公司已关注到该事件,正在核实。成都公安局轨道交通分局则表示该事件正在调查中。
成都火车南站工作人员称,支持男子通过诉讼程序解决问题。同时,成都地铁官方客服表示,若乘客在列车上遇到疑似偷拍等相关问题,可以及时向安全员以及官方客服求助。
海报新闻记者联系到当事人何先生,他向成都地铁提出三点建议:“第一,在我被围着的时候可以拿个东西遮挡一下;第二,在我被要求靠墙站立等待时能让我坐一下,我膝盖不太好,当时长时间站着已经不太舒服了;第三,对于乘客举报偷拍这类事件的处理,应该有具体的预案。”
一场没有道歉的误会,伤害有多大?
这场误会不得不说,给何先生带来了内心的伤害。在众目睽睽之下,让人将鞋子脱掉,并言语质疑他在偷拍,在事情还没有定性时,何先生就被安全员“搀扶”下车,并在地铁站“罚站半小时”,被很多下站乘客用异样的眼神看待,整件事情其实已经超出了误会的边界。
据目击者称,男生在事发现场很克制,女生比较激动。当自己的行为给他人造成了不好的影响,并且自己判断有误的情况下,难道不应该向对方诚恳地道歉吗?
男子能否通过法律讨回公道?对此,头条号法律认证作者@胡萝卜说法发表了看法。
涉事女子是否侵权?
男子在被质疑之后,当着车厢里众多乘客的面,被要求脱掉鞋子,露出袜子,并遭多次拍摄,不仅接受着道德的审判,也接受了法治的盘问,其人格权和名誉权都受到了一定的影响。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一条的规定,民事主体的人格权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害。
具体到本案,在没有证据的情况下,对男子公开质疑,让众多乘客误以为男子就是在偷拍,对其人格造成了一定程度的贬低,并降低了对他的社会评价。所以说,男子的人格权受到了侵害,两名涉事女子应该承担侵权责任。
男子能否要求对方公开赔礼道歉?
根据民法典第九百九十五条的规定,人格权受到侵害的,受害人有权依照本法和其他法律的规定请求行为人承担民事责任。受害人的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请求权,不受诉讼时效的规定。
也就是说,涉事男子有权要求两位女子停止侵害,并消除影响,公开赔礼道歉。而且,该类诉讼请求,是不受诉讼时效三年规定的限制的。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建议,如果自己莫名被人怀疑偷拍,可以请具有公信力的人比如警察在场见证,自证清白,保证自己的权益不受侵犯。如果遇到对方动手,强行暴力检查手机,被冤枉者可以向公安机关报案,运用法律维护自身权益。
但不管怎么说,被诬陷男子事后要讨回公道的难度远远大于诬告他的难度,事后维权的成本也更高。希望大家擦亮眼睛,减少此类误会的发生,避免给别人带来不必要的伤害。
(海报新闻编辑葛思琦 综合自大风新闻、海报新闻、今日头条等)
来源:海报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