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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解读“记者采访遭殴打”:涉嫌故意伤害,可能涉及刑责

新闻聚焦admin2023-05-31346

5月30日,极目新闻一名记者在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追踪报道“水电站放水致两名教师溺亡”一事时,遭到了数名不明身份人士殴打。

此前, 4月13日,贵州省毕节市织金县马场镇布底小学6名教师在当地凹河河滩捡鹅卵石,上游引子渡水电站放水,导致河水水位上涨,其中两名教师被水冲走发生溺亡。遇难者家属称学校安排老师捡鹅卵石装饰美化环境,这一说法被涉事学校校长否认。警方的调查结论显示,全部系那几名教师的个人行为,是他们私自下河玩耍造成的。

5月30日,记者前往事发地采访时,遭遇一辆面包车拦路,随后遭到车上三人殴打。被打人者砸碎手机和眼镜,临行前还抹去记者车门把手上的指纹。织金县外宣办一名负责人称“该起事件正在调查,会给大家一个说法的”。

对此,今日头条认证律师@安律说法从法律上对该事件进行了分析:

首先,出了事,群众有知情权,媒体有采访权,没有记者就没有真相!

《新闻记者证管理办法》规定:“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职能部门、工作人员应为合法的新闻采访活动提供必要的便利和保障。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干扰、阻挠新闻机构及其新闻记者合法的采访活动。”

其次,新闻工作者依法享有的人身权和采访权不容侵犯,对无理阻挠记者正常采访并殴打记者的暴力,必须予以严惩!具体到本案,涉事3名男子不管是基于什么原因殴打记者,都已经构成故意伤害。不仅要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第43条的规定,殴打他人的,或者故意伤害他人身体的,处5-10日拘留,并处200-500元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10-15日拘留,并处5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1、结伙殴打、伤害他人的……还应当给予其相应的行政处罚。而如果导致被打记者轻伤以上伤情的,还应当追究涉事3名男子的刑事责任!

3名男子除了涉嫌故意伤害,打烂记者眼镜、摔碎记者手机的行为,还涉嫌到故意损毁他人财物,应当一并进行处罚,而故意损毁他人财物的行为也有违法和犯罪之分。损毁他人财物数额达到了5000元以上,就应当追究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75条规定,故意毁坏公私财物,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3-7年有期徒刑。

最后,记者在采访时被打,确实让人怀疑与采访内容有关。因而此案不仅关系到还受害记者一个公道,也关系到当地相关部门的公信,需要当地部门从快从严处理。

(海报新闻编辑 刘明明 综合大河报、极目新闻、今日头条@安律说法)

来源:海报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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