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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I换脸软件侵权多位网红被判赔偿 被告公司:购买费用低于判赔金额,已采取授权等方式

新闻聚焦admin2023-05-24369

自去年以来,多名网红博主发现自己遭“AI换脸”,并陆续对换脸APP所属运营公司提起诉讼,引发广泛关注。

近期,上海市多个法院对此类案件作出判决。法院审理认定,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未经原告同意,以营利为目的擅自将原告视频中的形象“换脸”后上架供其注册用户换脸使用,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最终法院判决该公司向多位原告公开道歉,并赔偿经济损失及合理维权费用2400元至15100元不等。

5月23日,软件公司方负责人告诉红星新闻记者,公司后续已采取授权等多种方式避免侵权。该负责人表示,公司发现,通过正当途径购买人脸的费用低于法院判赔的费用,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法院认定:

部分视频存在明显“换脸”痕迹

软件公司侵犯博主肖像权

在博主“玖月”诉侵权案中,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2022年8月,原告张培(博主“玖月”)发现被告在其视频生成器APP“换颜”上,未经原告许可擅自使用原告在抖音等社交平台发布的以自身为主题的系列摄影作品(合计4个),并制作融脸视频模板,提供给付费会员使用。

2023年3月2日,博主“玖月”诉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一案在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并于4月6日公开开庭审理。

原告方博主“玖月”认为,该公司在未与博主方面达成书面或者口头授权协议的情况下,使用载有原告肖像的视频,且目的明显带有商业盈利、宣传的属性,此种利用原告肖像进行产品推广的行为,已构成对原告肖像权的侵害,应承担相应侵权责任。故要求APP所属公司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公开道歉消除影响,并赔偿损失合计4万元。对此,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答辩称,对原告的诉请均不予认可。

经法院审理查明,上述相关视频中除脸部特征以外,动作、背景、视频角度与原告发布的抖音视频均高度雷同,部分视频存在明显的“换脸”痕迹。被告将原告视频中的形象“换脸”后上架供其注册用户使用,破坏了原告肖像的完整性,系利用信息技术手段伪造等方式侵害原告的肖像权,应当认定侵害了原告的肖像权。

据悉,本案庭辩焦点主要是致歉范围与赔偿金额的界定上。法院审理认定,赔礼道歉的范围一般应与侵权所造成不良影响的范围相当,故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应在“换颜”手机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持续时间不少于七日,内容须经法院审核同意。此外,结合原告的知名度、侵权行为的具体情节、对原告造成的影响、当前的市场因素及原告实际支出等因素,酌情确定被告赔偿原告经济损失2000元,各项维权费用400元。

2023年4月14日,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法院就博主“玖月”诉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侵权案作出一审判决。法院最终判定,被告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下架侵权视频、融脸模板,在“换颜”手机软件首页显著位置刊载致歉声明,并赔偿原告方2400元。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红星新闻记者注意到,自2022年11月以来,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共涉及14起肖像权纠纷,除前述博主“玖月”外,网红博主“四月”“墨绿”“阿尚”等也对该公司提起肖像权侵权诉讼,并获得法院支持。中国裁判文书网显示,法院判处相关案件的赔偿金额在2400元到15100元之间。

软件公司:

已采取授权等方式避免侵权

不对外开放任何实时在线换脸技术

天眼查显示,上海鱼腥草信息科技有限公司成立于2021年,位于上海市,是一家以从事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为主的企业,企业注册资本50万人民币。

5月23日,红星新闻记者联系到了该公司的法人代表兼执行董事王先生。对公司涉及的肖像权侵权纠纷,王先生回应称,“我们公司刚成立的时候,审核机制和制度方面还不完善,确实有(肖像权)侵权。侵犯到博主肖像权的地方,我们已经按照法律流程履行了,该赔的就赔,错了就赔。但前提是必须要按照法律要求来赔,走法律程序。”

王先生表示,经过几起侵权纠纷案后,该公司目前已采取三种方式避免侵权,“第一是直接找博主授权。他们打包一整套卖给我们,价钱也比较便宜,现在大部分素材版权都是这种;第二,我们内部也会请一些模特去拍素材模板;第三是接受投稿,有些博主投稿给我们,只要选用了,就付给相应的报酬。”王先生称,公司发现,通过正当途径购买版权的费用低于法院判赔的费用,这有利于行业的良性发展。

近期,“AI换脸”引发的诈骗事件频发。作为该项技术的提供方之一,王先生表示,实时在线换脸技术确实存在诈骗风险,因此其公司并不对外开放任何实时在线换脸技术。“所有的技术都是基于娱乐而已,不会对超出我们软件已内部审核视频模板以外的视频进行‘换脸’。”

专家建议:

技术提供方要尽到提示义务

对于生成结果,要进行显著标识

随着人工智能技术的迅猛发展,国家也在陆续出台相关的管理办法。

今年1月10日,国家网信办、工信部、公安部联合发布的《互联网信息服务深度合成管理规定》(以下简称《规定》)正式实施。作为我国第一部针对深度合成服务治理的专门性部门规章,《规定》明确了深度合成数据和技术管理规范。要求服务提供者和技术支持者加强管理,保障数据安全,不得非法处理个人信息;深度合成内容需进行显著标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采用技术手段删除、篡改、隐匿相关标识。

此外,今年4月11日,国家网信办还起草了《生成式人工智能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管理办法提出,AI内容必须真实准确;禁止非法获取、披露、利用个人信息和隐私、商业秘密。

“AI换脸”的技术门槛越来越低,该如何加强监管开发提供换脸技术的公司和展示“AI换脸”视频的相关平台?已经出台的监管措施又如何落到实处?对此,中国政法大学知识产权中心特约研究员赵占领建议,可从三个方面入手——

第一,AI合成服务的提供者要加强对内容的管理,采取技术或人工的方式,对使用者输入的数据和合成的结果进行审核;

第二,技术提供方要尽到提示义务,如果涉及到AI换脸或AI换声音,使用者要依法告知被编辑人,经过他人同意;

第三,对于生成结果,要进行显著标识,而且要采取技术手段,防止被他人删除标识或隐匿标识等。

“目前,关于这几个方面的管理要求已经比较明确了,但很多相应的软件还没有完全做到位,这就要求相关部门加强对于此类软件经营者的监管。如果发现存在违法违规的地方,应当及时对其进行相应的行政处罚,提高防范的意识。”赵占领说。

红星新闻记者 蔡晓仪 实习生 刘清

来源:红星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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